宪法和法律法规
中华人民共和国
的一切权力属于
人民
。
人民行使
国家
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。
人民依照
法律
规定,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,管理国家事务,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,管理社会事务。
——《
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
》第四条
评论
当
阶级
差别在
发展
进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,公共权力就失去
政治
性质。原来意义上的政治权力,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。
如果说
无产阶级
在反对
资产阶级
的
斗争
中一定要联合为阶级,如果说它通过
革命
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,并以统治阶级的资格用暴力消灭旧的生产关系,那么它在消灭这种生产关系的同时,也就消灭了阶级对立和阶级本身的存在条件,从而消灭了它自己这个阶级的统治。
代替那存在着
阶级
和阶级对立的
资产阶级
旧社会的,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,在那里,每个人的
自由
发展
是一切
人
的自由发展的条件。
——
马克思
、
恩格斯
《共产党宣言》(1848年于伦敦)
反腐要老
虎
、
苍蝇
一起打,把权力关进
制度
的笼子里。
——
习近平
在中共第十八届中央纪律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(2013年1月22日)
参考文献
参见
维基百科
中的相关条目:
公共权力
政治
国家
权力
维基语录链接:名人名言 - 文学作品 - 谚语 - 电影/电视剧对白 - 游戏台词 - 主题 - 分类
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
Wikiquote
.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
Creative Commons - Attribution - Sharealike
.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.